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5-31 豫国税发 〔2002〕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河南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纳税评估是信息化应用的直接体现,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日常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
增值税管理由管票向管票与管税并重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搞好纳税评估,不仅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日常申报质量,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而且还有利于税务机关提升税收管理的级次和水平,增强对纳税人的管理监控能力。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征收、管理与稽查部门的协调,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纳税评估工作在全省能够顺利推行,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研究,及时总结
结合《评估办法》的推行,省局相继制定了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升级了企业端的申报软件、开发了税务端的纳税评估软件,所有的指标和软件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改进和完善。因此,在《评估办法》的推行过程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各级国税部门对此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既重管理,又重服务,要加强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和上报。
另外,由于指标及变动幅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依据长期、大量的数据积累来确定,因此,对评估出的需要移交稽查的企业,必须经过认真评估分析后进行移交。尤其是在运行初期,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四项指标异常当日需移交稽查的,要经纳税评估、综合评定来确定是否移交,以确保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经纳税评估需移交稽查的比例和户数的确定,在试行初期也由纳税评估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纳税评估是一项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创新的工作,而创新又来源于实践。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在推行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既要抓好前期推行,又要加强后期完善,既要稳步推进,又要大胆创新,力争把我省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把
增值税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申报质量,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及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纳税评估对象为所有的
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程序分为纳税评估信息采集、计算机初审、人工评析、约谈、认定处理五个阶段。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等;
二、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评估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借助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及有关信息进行案头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对一般性违规违章问题、有偷骗税嫌疑及评估难以认定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三、分析、掌握
一般纳税人税源及变化状况,总结纳税行为和税收管理中的一般规律,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对纳税行为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 纳税评估信息采集
第六条 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和其它征管信息:
(一)企业纳税申报信息: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SB001);
2、《
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附件1);
3、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缴
增值税明细表》等;
4、《资金收支动态表》(附件2);
5、《库存商品明细表》(适用于商业企业)(附件3);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其它征管信息:
1、企业税务登记、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信息;
2、防伪税控企业存根联报税数据、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
3、管理部门、征收部门及稽查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
4、相关的税收测算指标,如分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等;
5、其它有关信息。
第七条 纳税评估信息的来源:
(一)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由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电子申报方式报送税务机关;
(二)其它征管信息,由纳税评估人员通过CTAIS及金税工程有关子系统提取;
(三)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无法采集的其他信息,可由纳税评估部门手工录入纳税评估系统。
第三章 计算机初审
第八条 计算机初审是纳税评估人员运用计算机手段,根据设定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软件,对所有
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核,选出申报异常企业的工作过程。
第九条 计算机初审涉及的内容包括企业收入、存货、资金、成本、利润等有关指标,审核分析的重点是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及企业税负率。
第十条 计算机初审结果是纳税评估人员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估人员应按月打印。
第四章 人工评析
第十一条 人工评析是纳税评估人员针对计算机初审出的需要进一步评估确定的疑点问题,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对疑点问题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工作过程。
第十二条 人工评析主要是针对计算机初审出的销售收入异常、进项税额抵扣异常及税负率变动异常等问题进行人工分析判断:
(一)销售收入异常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企业账务处理不规范,申报指标不准确,造成测算的销售收入异常;
2、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销售收入;
3、企业直接销售材料未计销售收入;
4、企业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
5、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收入;
6、其他应计未计销售收入的情况。
(二)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企业账务处理不规范,申报指标不准确,造成测算的进项税额异常;
2、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抵扣进项税;
3、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
4、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5、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按规定进行认证;
6、取得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
7、虚开收购发票、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
9、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而以海关
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
增值税扣税凭证;
10、没有收购农产品业务而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
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11、其他违反规定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三)税负率变动异常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企业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企业有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3、企业有虚增进项的情况;
4、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人工评析结束后,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析结果,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填制《重点评估对象清单》(附件4)。当期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户数应不低于当期初审有疑点企业总户数的10%。
第五章 约谈
第十四条 约谈是纳税评估人员针对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约定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就计算机初审和人工评析出的疑点问题说明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工作过程。
第十五条 约谈时,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5),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企业销售收入方面存在的疑点问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
1、企业是否有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2、企业是否存在有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3、企业是否有以物易物、以旧换新隐瞒收入的情况。
4、企业是否有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5、销项发票开具是否异常。主要包括:
(1)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
(2)红字销项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3)开具的销项发票票面所列货物、应税劳务名称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
(4)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