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23 深地税发〔1997〕3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06〕141号
)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解决建安税收流失问题,确保建安税收稳步增长,改进建安税收征管方式,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实现建安税收征管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
(一)建安税收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
1.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含挂靠、承包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施工队。
2.持有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施工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注(注: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2002年修订后编号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5件(见附件1)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认定为特区内的企业。
3.未取得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的外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财税字
〔1985〕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上第2、3类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三类纳税人中对帐册健全的和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各类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缴纳各税适用的税率和带征率。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确认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1.领取了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具有从事建筑安装经营范围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并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2.领取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
3.设置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并能真实、准确记录经营活动;
4.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
(三)注册地征收机关(包括征收分局、征收所,下同)主管管理科(或管理组,下同)负责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帐册健全企业。在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必须要求其提供上一年度完整的帐簿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及本次承建工程的有关合同、许可证书等资料。主管管理科应按以上条件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经科长签字后认定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二、对帐册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
(一)帐册健全的纳税人,除深地税以﹝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外(企业名单见附件9),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由注册地征收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收。
深地税发﹝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在下半年全面进行整顿,在年底前仍暂按原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并向注册地征收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各税。视整顿情况再决定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原由市局或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正式批准自印、购领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0),从本文下发之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办法,取消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征管方式。
(二)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的管理具体分两步进行。
1.在电脑管理程序开发应用以前,征收分局应以《外经证》为建安税收管理的主要方式。
(1)对我市所属建安企业到外地承建工程,需填开外出经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录入电脑进行跟踪管理。
(2)对我市建安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到注册地征收分局征管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承建工程的,按照《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规定,首先由注册地主管管理科按本文第一条第(二)、(三)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外经证》。
(3)纳税人持《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征收机关主管管理科应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建安工程合同(含分包合同,下同)、双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合同金额、《外经证》的各项内容等。同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重点审核其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按工程款结算进度征收营业税,开具建安专用发票;对经审核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在《外经证》上加注意见,并将《外经证》交纳税人退回其注册地征收机关。
注册地征收机关应当在审核后收回其《外经证》,并通知纳税人应按帐册不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注册地征收机关对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退回《外经证》有异议的,可将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审定。
(4)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应规范填写《外经证》上的“发票位数”、“发票字轨号码”栏,同时应要求纳税人规范填写其他栏目。《外经证》栏目不足填写时,可将应填内容填列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上(式样见附件3)。
(5)《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从开出之日起1年并可跨年度使用。《外经证》到期后注册地征收分局主管管理科应监督企业进行核销;如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应予以续期。
(6)在企业核销《外经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