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12 豫国税发〔2005〕2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享受税收减免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税收减免的管理问题上,以前的各项规定比较凌乱、分散,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也不利于纳税人学习和掌握。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将《
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税务机关只对企业申请的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性资格审批的管理办法; (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豫国税发〔2004〕359号
)中规定的省局四项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市局,原总局保留的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审批权限也一并下放市局。
其他减免税事项的审批权限由市局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