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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13 深国税发〔2002〕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附件一,以下简称抄税证明单)审批开具程序:
  (一)销货单位持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原件、重新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及其所属纳税期申报表和相关附表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管理岗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抄税证明单。
  (二)报税管理岗位审核抄税证明单。对已抄税并已申报纳税的丢失发票,予以出具“抄税证明单”。
  1、查询报税系统数据库,核查抄税证明单填写的丢失发票数据是否已正常抄报,内容是否相互一致;
  2、查阅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核实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纳税;
  3、出具初审意见。经办人在抄税证明单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栏对该发票数据是否已正常抄报,是否已纳税申报等提出审批意见。对已抄税并已申报纳税的丢失发票,予以出具“抄税证明单”。
  (三)呈送科长复核审批。其中发票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须报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四)抄税证明单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第二、三联退销货单位。
  (五)抄税证明单留存联等资料由报税管理岗位造册登记,定期向有关科室移交归档。
  二、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联(以下简称丢失抵扣发票)的申报抵扣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抵扣发票后,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持以下资料,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