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01 深国税发〔1995〕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
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
为了规范电子、通讯、钟表、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布料等专业市场(以下简称专业市场)的管理,使之能适应新税制的要求,并遏制贩卖和使用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按照“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新税法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深圳市专业市场内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均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建立征管手册。
二、对在专业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定期定额和开票征税相结合的征收办法。
(一)定期定额征税:根据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业户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办法,事前评定一定时期(季度或半年评定一次)的月不含税销售收入,按月征收。(不包括专业市场开票专柜的开票部分)。
有条件的,可由税务、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组成评税组,审查业户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最后由税务部门核定其月销售收入。
(二)开票征税: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如购贷方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可到专业市场的开票专柜开票。开票专柜在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的6%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三)税款缴纳:专业市场内各个柜台定期定额征收的
增值税以及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代征的
增值税,由市场管理机构每月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代缴。
三、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
(一)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过程中,确实需要经常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各柜台开具发票登记本(卡)﹝该本(卡)另行制定﹞,并凭本(卡)到税务机关设置的开票专柜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经营者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应先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开具发票登记本(卡),然后凭本(卡)到指定开票专柜要求填开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