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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18 豫国税函 〔2002〕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目前,基层税务管理中存在对一些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