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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30 豫国税发〔1998〕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7〕289号规定,第一、二、四、五、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箭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谓及时函告省局。

附件: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补充通知》精神,为支持企业技术进步,规范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下简称“三新“)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政策

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干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不予抵扣;增长未达到l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的工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列支;其他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亦也应据实列支。

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的科研单位,若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总收入(含国家科研拨款)的50%以上,可视同工业企业,执行上述政策。

二、“三新”费用的主要项目

“三新”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l.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设备调整费;

4.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7.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8.研究设备的折旧;

9、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10、其他科研费用。

企业在计算“三新”费用实际发生额、增长率及50%抵扣额时应包括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机构人员工资应纳人“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并作税前扣除。

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拨付的科研经费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科研经费用于企业“三新”科研时应作为“三新”费用处理。

受托进行的“三新”开发,其开发费用不得作为本企业“三新”费用处理。

按规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的企业,其“三新”费用应在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中优先列支。企业在计算“三新”资用总额时应包括在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中列支的科技开发费用。

三、“三新”费用核算方式

企业开发“三新”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准确核算。企业应根据《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设备“三新”费用明细分类帐,按费用项目、科研项目核算“三新”费用发生额;在“管理费用”项下设新技术开发费“明细帐”,核算“三新”费用当期发生总额。

四、申报审批内容、方式、资料

企业“三新”费用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据税收政策据实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