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8-09 深国税函〔2007〕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市局于2006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收效显著。为了保证
核定征收工作的连续性,提高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效率,现就2007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除下列事项外,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等事项按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 (
深国税发〔2005〕 68号
)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深国税函〔2006〕83号
)的规定执行。
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二)连续两年申报亏损的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纳税人)等纳税人。
(三)注册资本小于10万元的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纳税人)等纳税人。
(四)以下企业原则上不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
1.金融保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大型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
2.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残疾人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
核定征收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
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
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
核定征收范围和程序开展
核定征收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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