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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9-17 桂地税发〔1997〕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仅废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废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被后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