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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03 大国税发〔1999〕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经营者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1〕27号规定,第十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维护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要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外省市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年度内的货物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所称“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年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其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工业企业,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外,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可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第六条    新开业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便利通讯条件,能按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填制纳税申报表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七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从认定之日起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可从第13个月起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从认定之月起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应从第13个月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对个别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较多,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月起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提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提前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实行代管监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监开专用发票须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预征税款。

第九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纳税人各纳税期实际税负(应纳税额占销售额的比例)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须按征收率预缴税款。

其中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销售额,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逐笔预缴,不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销售额,由纳税人于纳税期申报纳税时一次预缴。

第十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原预征税款多于实际应缴部分,可抵顶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临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后,原预征税款多于实际应缴部分不再退还也不得抵顶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由纳税人做进项税额转出,进入企业成本。

第十一条    原小规模企业,其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可在其超过标准或符合条件之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