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143号 2007-09-07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税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管理,提高
征管绩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各级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办税程序以及其他涉税规定和事项。
第三条 办税公开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前提和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应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积极开展。
第四条 办税公开应从纳税人需求出发,遵循“依法实施、重点突出、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种形式的办税公开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开展本单位办税公开工作。
第七条 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税公开工作。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职能部门,负责市局办税公开内容的收集、发布及其他办税公开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办税公开相关工作。
第九条 办税公开实行承办制,承办部门包括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具体分工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修订)》。
第十条 深圳国税网站、123661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负责发布本办法所列公开内容和受理办税公开事项咨询。
第十一条 办税公开的考评工作由市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办税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符合欠税公告规定的欠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社会公众应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不予公开事项: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随税收工作的发展和变化,办税公开内容应及时拓展和调整。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 办税公开主要形式:
(一)深圳国税网站、123661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
(二)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窗口、办税公开栏、示意图、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