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受让后又被政府收回已缴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9号 2006-04-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台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受让后2年内被政府收回已缴纳契税能否予以退还的请示》(台财农[2006]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提供的情况,你市台州海外鞋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受让国有土地2.4751公顷,并与2005年6月9日缴纳了契税。后因国际鞋类市场发生变化,项目无法实施,该土地于2005年10月13日被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收回,企业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
细则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