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地字〔90〕第43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检发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10月4日 宁税地字〔90〕第4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
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特指定本办法。
(一)税源管理
1、
印花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辖权进行管理。
2、建立
印花税纳税鉴定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含私营企业,不含个体工商业户),要认真做好
印花税纳税鉴定工作。
"三资企业"暂缓鉴定。
印花税鉴定工作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纳税鉴定后,纳税人使用新的凭证或变更鉴定的名称、内容时,凡属应纳税的凭证,除按规定缴纳
印花税外,应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鉴定,并填写
印花税纳税鉴定变更通知书(见附表),送达纳税人执行。
3、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采取定期汇总缴纳的方式,对有条件的单位,还可核准其自行镇开缴款书。纳税后由当地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
印花税汇总缴纳戳记。
4、对纳税人应税的各种证照及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实行由纳税人在书立或领受时及时按件贴花或计税贴花的缴款办法,并使用"
印花税票注销戳记"进行注销。
5、建立代售
印花税票网点: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
印花税票代售单位,逐步形成代售网络,方便纳税人的贴花完税。出售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