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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的补充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的补充通知
锡建质安〔2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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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推动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25号),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根据《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市相关考核工作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月20号后系统停止采集信用考核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本地新办建筑施工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20号前(含20号)在“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审核的,产生当月信用分;20号之后在“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审核的,不产生当月信用分,转入下一个月产生信用分。市住建局网站未公布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的,按照零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