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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鲁建城字[2016]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园林、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6〕5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和县城的海绵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规划的编制中都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单列专门章节进行描述,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制定海绵城市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并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

(二)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列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各地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用地分类的比例和特点,对城市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分类分解,细化到各地块,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

(三)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落实到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各地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落实可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屋面雨水利用及其它调蓄等工程设施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明确排水坡度和竖向设计,合理组织雨水径流,并与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相衔接,确保地块开发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四)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衔接。各地在编制城市竖向、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城市节水、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相关指标不能低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值。

二、各类建设项目都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落实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新建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以目标为导向,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对改造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棚户区、城中村及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同步实施。对在建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抓紧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增加相应的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

(二)加强项目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行,明确年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时,要按照《海绵城市设计规程》(DB37/T5060-2016)相关规定,在申请材料中增加相应深度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内容。建设地块的规划设计没有明确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和约束性指标的,不得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一书两证”申请中未能提供相应深度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原则上不得办理。

(三)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加强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先征求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领导机构或者指定责任部门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验收时,要安排海绵城市方面的专家,对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建设和相关指标落实情况作为单独内容与整体工程一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备案。

三、做好海绵城市工程设施验收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宜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