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3〕1号)规定,保留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导则要求,抓紧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功能,有序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
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适用于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的企业包括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本导则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导则,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评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推送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和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按规定经批准或授权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勘察设计行业“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资格,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基本信息由注册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认定。外省入鲁企业的基本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认定。
基本信息一般可通过与省、市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归集。
第九条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由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通过省、市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认定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信用评价、评级和应用
第十条 信用评价应当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市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对本地和外地的表彰奖励、工程业绩、行政处罚处理等信用信息平等认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置信用壁垒。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得分由基本信息评价得分(60分)、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扣分三部分组成。
在省、市平台和相关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按照《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山东省勘察设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解、细化、完善具体加分、扣分指标。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分类进行。同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企业,分别评定其勘察信用等级、设计信用等级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从业人员独立评定其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