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15〕138号 2015-10-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努力构建内陆开放型积极新体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人文、地缘、资源等比较优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业、畜牧业、资源能源等企业“走出去”,推动大中型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加快培育一批跨国经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若干个境外产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积极争创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到2020年,全区对外直接投资额累计15亿美元以上,对外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达3亿美元以上,各类劳务派遣人数实现较快增长。“走出去”企业数量较2014年末翻一番,达到150余家,培育3个以上省级境外产业园,“走出去”对我区开放型经济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围绕产业发展的资源能源需求,重点支持宁夏煤田地质局、中色(宁夏)东方集团、宁夏宝塔石化集团、宁夏同基国际贸易公司、宁夏农垦集团等企业参与重大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合作,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合作基地,拓宽我区重要资源能源供应渠道。
(二)推进境外产业园区建设。扩大农业、畜牧业、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等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投资,建立境外生产基地,带动产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去”。推动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在中亚、西亚等国家或地区建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和产业合作园区,促进优势产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引导和支持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农垦集团、宁夏电力投资集团、宁夏建材集团、宁夏宝塔石化集团、宁夏中航郑飞塞外香清真食品公司等企业建立产业联盟,率先在哈萨克斯坦、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毛里塔尼亚、约旦、阿曼等国家投资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和经贸合作区。
(三)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推动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宁夏建工集团、宁夏宝塔石化设计院、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等企业开拓中亚、西亚、非洲等国家和地区新兴市场,承接大型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工程承包企业加强合作,形成一批具有实力的工程承包企业联合体,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支持电力、地质勘探等企业,积极承揽技术含量高、能带动设备、技术和劳务输出的工程项目。对开展境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建设、运营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等给予支持。
(四)加快境外营销网络建设。支持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纺织、文化创意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建立境外营销渠道,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宁夏产品销售中心及境外经贸联络处,为我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网络、设立备品备件厂(库),加强售后及技术服务人员国际化培训。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设立“海外仓”和物流配送中心。
(五)拓宽金融合作渠道。重点支持宁夏银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引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战略投资者。加大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对阿拉伯石油美元的募集力度。引进海湾国家金融机构在宁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与投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设立境外资本运作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实现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
(六)密切人文科技教育交流合作。积极争取我国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来华研修培训班在宁举办。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会展等活动,争取国家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项目落户宁夏,引导我区文化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举办文化展示、项目推介等活动,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合作交流。鼓励企业拓展境外旅游业务,打造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境外推广中医、回医药,选派医疗服务人员赴外工作,建设中阿友好医院。加强科技联合攻关,促进科技人员交流,支持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建科技园区,推动中阿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加强与中亚、西亚地区和蒙古国在沙尘暴预防和尘源地生态治理、荒漠化监测和防治方面的合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充分发挥政策和政府性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注入,积极支持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的境外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给予支持。推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境外投资。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资源开发、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按中方当年投资额给予补助。各地对重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境外经贸合作区、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实施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有关“走出去”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国资委、金融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宣传和辅导。对“走出去”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依法进行税收抵免;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因跨国投资而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用足用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自治区招商引资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宁夏国税局,银川海关。)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境外资产、境外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等融资抵押方式,进一步简化境外直贷审批手续。积极对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帮助“走出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中非基金、欧亚基金等合作,推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参与我区企业境外投资。自治区出资设立外经贸融资担保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或再担保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用工等方面的保险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
四、加强服务促进
(十)培育壮大“走出去”主体。引导企业制订实施国际化战略和跨国经营发展计划,增强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积极开展跨国经营。采取政府、企业、民间共同出资模式,组建海外投资集团,承担境外产业合作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法律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等服务。引导和支持“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咨询、运营维护、技术合作、检测维修等产业链两端开展增值服务。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境外投资合作联盟。支持企业与国内“走出去”骨干企业以及国外相关企业、商(协)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简化投资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境外投资项目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9号令)、《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核准、备案程序,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
(十二)推进出入境和通关便利化。支持“走出去”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对开展项目洽谈等因公出国(境)手续予以优先办理,对经常赴特定国家、开展特定项目的业务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企业可自行决定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的长期居留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行的申请。建立健全口岸大通关机制,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对海关认定的A类以上外贸企业实施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特殊进出口货物开辟“绿色通道”或专门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对诚信度高、质量稳定、进出口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