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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冻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冻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管发〔20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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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规范冻鸡加工贸易经营秩序,打击利用加工贸易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经贸管发第314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决定对冻鸡加工贸易采取加强管理、从严审批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冻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禁止开展冻鸡杂碎加工贸易业务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将冻鸡列入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 1177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加工贸易进口冻鸡列为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 117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对企业申请进口冻鸡杂碎的加工贸易业务,各审批机关一律不予批准。

  二、严格审核企业冻鸡加工生产能力

  各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现已开展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须按撋笈芾戆旆?的有关规定,重新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并须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后,颁发有关冻鸡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从严审批冻鸡加工贸易业务

  (一)不再批准新的企业开展冻鸡加工贸易业务。对在1999年12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已在200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有冻鸡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且无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后,审批机关可受理其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二)严格审核企业有关申报文件。各审批机关须按"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企业的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申请报告及进、出口合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和"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对不能出具有效的进、出口合同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和"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的业务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三)限定返销期。各审批机关对冻鸡加工贸易制成品返销期的核定不超过三个月。原则上不批准展期,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展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