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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9〕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鲁财法〔2021〕3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

  

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领域费用支出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建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

  (二)基础设施建设;

  (三)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

  (四)农业部门基础设施;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基建资金安排应当体现政府行为,并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条 基建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基建资金预算编制,组织基建项目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编制、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工作,研究制定基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基建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基建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基建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基建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基建资金滚动投资计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优先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项目建设。

  第七条 基建资金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基建资金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及时录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八条 基建资金年度计划草案,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需要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并与省级预算草案同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基建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要达到90%以上。

  第九条 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省发展改革委按要求细化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部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