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服务实施主体结构分段验收的通知
舟建发〔2019〕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建发〔202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适应建筑产业转型发展要求,本着“保证质量,服务企业”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程序,避免发生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等情况,在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各方责任主体可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合理地划分为若干个验收批,分别组织验收。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体结构分段验收的程序及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相关要求。各分段验收资料应当归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对工程分段验收质量负首要责任。
二、主体结构分段验收原则。高层住宅工程每次进行主体结构分段验收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自然层,多层住宅工程原则上不进行主体结构的分段验收;公共建筑工程可参照住宅工程实施主体结构分段验收,如有特殊功能层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单层验收。
三、主体结构需要分段实施验收的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事前协商确定各验收区段(验收批)的划分,由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分段验收计划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通过。主体结构分段验收计划应包含各验收阶段的人员、时间、部位、检测方案等内容。
四、主体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分段验收计划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和实际工作情况随机对各分段验收实施监督抽查。如果分段验收计划发生改变,建设单位应及时对计划书进行变更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主体结构分段验收的程序管理,在质量监督交底时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明确告知主体结构分段验收的相关事宜,要求各方责任主体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按计划要求实施,并在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及相关职能单位要进一步提高“三服务”理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滞后服务”为“超前服务”,从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寻找切入点,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将“最多跑一次”要求贯穿施工全过程,深入挖掘优秀的管理服务经验,打破固有思想,进一步提高企业认可度,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效率。
本通知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服务实施主体结构分段验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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