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8〕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等法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7〕3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五条 县(区)政府食盐储备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前三年月均食盐消费量,由食品加工用盐和小包装食盐组成。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