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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引导构建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由市和县(区)的卫健、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卫健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办托补助、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奖励补助的审核,提出年度预算和分配方案;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办托补助资金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资金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资金对象包括社会办托育机构办托补助、幼儿园办托补助、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以及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奖励补助。



第五条 社会办托育机构应经当地卫健部门依法备案,办托班的幼儿园应经当地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均自愿纳入“浙有善育”及托育机构管理系统,接受政府部门统一监管,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未存在向入托家长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 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是指现家庭夫妻共同生育存活的第二个、第三个及以上舟山户籍孩子(若是双胞胎及多胞胎的,以这对夫妻生育的合计子女数计算),在市域范围的备案托育机构、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托班入托。婴幼儿的孩次界定,由卫健部门按生育登记信息确认,遇到特殊情况可由当事人提出说明由属地乡镇(街道)卫健办(科)核实情况再确认。



第七条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的补助资金,包含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建设补助资金。备案的托育机构每班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合计2万元,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每年补助1万元,托育机构托班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

(二)运营补助资金。全日托收费不超过普惠性标准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额的15%进行补助,五星托育机构和幼托一体的民办一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10%,四星托育机构和幼托一体的民办二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5%。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内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额的8%进行补助,五星托育机构和幼托一体的民办一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10%,四星托育机构和幼托一体的民办二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5%。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及以上的机构不予补助。实际补助金额=实际入托婴幼儿总月数×补助标准。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办托班需经教育部门认定。补助资金仅对建设进行补助,其标准与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一致。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办托班需经教育部门认定。其建设补助资金、运营补助资金与托育机构一致。



第十条 凡在本市入托(仅限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的符合政策生育的舟山户籍二孩婴幼儿,可享受入托补助,标准为500元/孩/月。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入托(仅限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的符合政策生育的舟山户籍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可享受入托补助,标准原则上1000元/孩/月,但入托缴费低于1000元/孩/月的,按实际缴纳的入托费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按实际入托月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在计算婴幼儿入托月数时截止到月龄为36个月。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算,大于等于15天、小于等于当月天数的按1个月算。



第十三条 为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对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医防护”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等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示范性奖励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 当地标准予以补助。其中,社会办托育机构办托补助、幼儿园办托补助以及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奖励补助由机构所在地财政负责,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由婴幼儿户籍所在地财政负责。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社会办托育机构补助流程。

(一)已备案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办托育机构在规定时间可向市、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出补助申请,按要求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备案回执、备案收托价格表、实际收托票据、入托合同、入托婴幼儿每日出勤表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对社会办托育机构情况进行核实与材料审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机构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情况。

(三)市、县(区)级卫健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办托班幼儿园补助流程。

(一)托幼一体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可向市、县(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办园许可证、托育部登记回执、教育部门核发的收托价格表、实际收托票据、托班幼儿每日出勤表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幼儿园进行公示,并汇总结果报送当地卫健部门。

(三)卫健部门将托幼一体幼儿园、社会办托育机构审核结果一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向入托机构(仅限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提出补助申请,按要求提供家长及婴幼儿身份证、户口本、生育登记服务卡、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入托收费票据、入托出勤表等相关资料。

(二)机构对入托情况进行核实,结果报属地卫健部门。

(三)市、县(区)卫健部门对家庭情况与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其他实际因素,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补助资金发放



第十九条 每年补助资金由各地卫健、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补助对象申请及核实情况汇总,并根据本年度结算情况制定下一年度预算计划。补助资金一年发放一次。结算周期为上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每年于当年7月初提出申报,8月底前完成结算并发放到位。机构补助经单位对公账户拨款渠道拨付。二孩及以上入托补助由补助对象提供社保卡的银行账户,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二十条 各县(区)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朱家尖街道、普陀山镇所需资金由普朱管委会全额承担。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卫健、教育部门要对申报机构、对象严格核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家庭有下列行为的,由当地卫健部门或教育部门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经费:

(一)提交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的;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 1.舟山市托育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舟山市幼儿园托班建设补助申请表

3.舟山市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4.舟山市民办幼儿园托班运营补助申请表

5.舟山市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申请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1- 10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一、背景依据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