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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2日商务部令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工作,促进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是指利用国家对外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选派到发展中国家,直接为发展中国家当地人民服务的青年志愿人员。

第三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主要被派往对中国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有益于发展中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服务。

第四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是国家援外人员的组成部分,以志愿人员身份到发展中国家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是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的主管部门。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选派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在20岁至35岁之间,确属援外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必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

(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品行端正,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

(六)忠于祖国,乐于奉献,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志愿到发展中国家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应遵守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遵守援外人员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及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年度计划,包括派遣国别、人数、服务岗位、服务时间以及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与受援方有关部门商谈、签署合作协议。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合作协议负责组织招募、选定、培训和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 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中国志愿服务网、新闻媒体等发布招募启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援外青年志愿者,也可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面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