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17〕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同时根据放管服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1、本市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本市内凭资质承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但开展业务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管。
2、注册在外市的检测机构进入我市检测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登记,纳入我市检测行业的统一管理,承接的项目同时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质监机构监管。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与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为前提,完善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和检测程序控制,通过共同协商,为委托方提供符合检测规范、价格合理的检测技术服务。
4、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后,应当向项目所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项目检测合同登记管理。建设单位对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范围的项目应当只能委托一家材料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机构资质能力不能覆盖全项目,建设单位才能委托其他相应检测单位检测。严禁检测机构承接和分包无资质的检测项目。
5、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积极强化企业自身诚信体系建设,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检测市场体系,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检测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原材料抽样送检工作
1、各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进一步细化见证取样制度落实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见证取样环节的真实性,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2、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工作监督抽查力度,对见证取样工作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加大曝光力度。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1、实行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的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远程视频监控、日常飞行检查互为联动,互为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