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部门管辖的所有纳税人以及由自治区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所有税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地税机关批准不能按期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 符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流程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
第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采取谁批准谁负责制。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延期缴纳税款监管机制,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对地税机关做出的延期缴纳税款决定存有争议的,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特殊困难,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十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税款期届满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报以下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四)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六)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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