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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舟建发〔202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建发〔202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21〕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活动,我局编制了《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招标活动中试行。

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招投标过程实行投标人诚信承诺制度,投标人应及时做好企业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本企业诚信库资料的维护和更新,对企业诚信库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涉及企业信用评分的信用信息。如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诚信库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或漏报涉及企业信用评分的信用信息,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时,评标委员会通过询标核实后,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向招标人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报告,招标人应按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公示。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中标结果公布后,对中标候选人相关投诉举报核实后的处罚。

为加强投标人自主报价能力,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公布包含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招标控制价费用构成明细及编制期,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所列明细并结合市场实际进行报价。

本通知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舟建发〔2019〕1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舟建发〔2020〕130号)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试行)【见附件】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8日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用)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6- 13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印发市示范文本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文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6月8日印发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浙建〔2021〕5号)文件。

本次印发的《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用) 就是贯彻执行上述两个文件。

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自行编制发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在省建设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出台后,本市原有的示范文本及与省示范文本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都需要进行清理。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了需要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的相关内容,我们按省示范文件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起草本示范文本遵循的原则是:一是只对省示范文本授权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二是对省示范文本局部操作性规定做适当调整使其能与本市电子招投标平台顺利对接;三是所有规定保持与省示范文本原意的一致性。

二、修订过程

舟山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自2020年5月份开始的省示范文本的编制,省示范文本于2020年11月成稿,经征求意见后2021年6月8日印发,按省建设厅要求,我局同步进行了文本规定由各地市建设管理部门细化内容的编写工作,2021年10月浙江省建设管理总站和省发改委相关部门联合在杭州召开了省示范文本的交底会议。会后,舟山市住建局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对市示范文本进行了多次讨论并于2021年10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截至2021年11月15日共收到五家企业提出的二十六条意见及建议,并于11月18日组织召开《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座谈会,邀请市政法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各县区(功能区)建设局、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代表参会,广泛听取意见。根根据收集的相关意见及建议,对市示范文本进行了调整并于12月20日起向社会再次公开征询意见,截至2021年12月28日共收到一家企业提出的三条意见及建议。

三、对省示范文本细化的主要内容

1、装配式建筑的标准认定:省示范文本规定选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标准由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但规模标准须符合示范文本要求的数值范围。由于省示范文本对“装配式建筑”未列出具体标准,所以市示范文本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是否属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由当地建设管理部门针对具体项目认定”。

2、评标办法的种类确定:省示范文本规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情况由招标人分别选用(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3)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4)其他:四种评标办法。其中第四种是考虑交易习惯,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出台实施意见时可以新增。

在本市招投标实践中,很少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多数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工程采用通用标准及技术建设,为节约招投标的社会成本,不设技术标的综合评估法(施工技术方案由中标人编制)很受招投标各方好评,本次省示范文本编制过程中,我们曾建议增加此评标办法,也请示了省示范文本编制单位是否可将不设技术标的综合评估法列入其他评标办法,得到回复是:不设技术标的综合评估法可归类为技术标通过式的对技术标最低要求的状况,依据省站建议我们最后将评标办法设置为:(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a);(3)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b);(4)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四种评标办法。

3、评标分项细则的制定:省示范文本规定了各类评标办法的评审要求,规定了各类评标办法中商务标、技术标和信誉标的评审比重,省示范文本同时规定:投标报价的评审区间、商务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综合单价评审办法、信誉标评审办法、评标顺序和方法、投标文件各部分内容的分类由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制定。

为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