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的通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的通知
扬医保〔2021〕4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73号)、《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7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1号)以及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扬州市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申报流程>和<扬州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流程>的通知》(扬医保〔2020〕10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修订完善了《扬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往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反馈,电话:80978632。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扬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


一、申请基本条件及材料

(一)基本条件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基本条件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五    条  和第六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五条,请登陆扬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yangzhou.gov.cn)或扬州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查阅。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

  (1)《扬州市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2、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

1)《扬州市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见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申请表请登陆扬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yangzhou.gov.cn或市医保经办机构网站下载。

二、申请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以实际经营地为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的医药机构至邗江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态科技新城区域内的医药机构至广陵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请登陆扬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yangzhou.gov.cn或市医保经办机构网站查阅。

三、申请办理工作流程

(一)定点申请业务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受理,并根据相关要求,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及医药机构是否存在下述不得申请医保定点的情形。对申请材料齐全且没有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的,当场出具受理凭证(见附件3),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医疗机构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2、零售药店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开展评估,备案公示

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

评估具体内容详见现场评估记录表(附件4和附件5)。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现场评估结果(格式见附件6)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格式见附件7),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的,须经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核查。

(三)确认结果,协商签约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核查后认定反映情况不实的医药机构,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发文确认其定点资格(格式见附件8),同时报送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地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包括名称、详细地址等(格式见附件9),供参保人员选择。





附件1

扬州市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单位名称


社会保障号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法人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证)核发时间


邮政编码


医疗机构等级


服务对象


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类型


营业执照等登记

证照号


是否公立


是否盈利


经济类型




医疗执业许可证

取得时间


医疗执业许可证

到期时间


执业地址


主管部门


是否配有医保工作专

(兼)职人员


是否设有医保办公室


是否建立药品、耗材、

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是否有符合医保

要求的信息系统软硬件环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类别


执业地址行政区划

_____区(县、市)____街道(乡、镇)____社区(村)

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号


执业许可机关


执业地址


建筑面积


套内实际使用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固话


手机


医疗用房性质


1年内有无重大医疗事故


1年内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职工总数


参加社会保险人数


1年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参保情况说明


核定住院床位数


实际开放住院床位数


卫生技术人员

构成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医生





护士





药 师





医技





合计





建立门诊信息系统


建立住院信息系统


建立进销存信息系统


已设主要管理制度、台帐名称

申请日期及时间

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所有上传填报的资料全部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任何后果或不良影响,本单位一律自行承担责任。



法人签字:单位公章:












附件2

扬州市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单位名称


药店成立时间


社会保障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


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时间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法人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执业许可机关


经济类型


营业地址行政区划

____区(县、市)____街道(乡、镇)____社区(村)

是否设立医保/非医保专区,并有明确标示


药店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药店地址



药店用房建筑面积


套内实际使用面积


是否经营中药饮片


医保目录内药品计划经营品种数量


单位用房性质


是否建立药品进销存信息系统


1年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1年内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1年内有无药品质量方面违法行为


执业药师

从业药师

其他药师人;

药师总数

执业中药师

从业中药师

24小时服务

方式

夜间小窗口

24小时服务电话:

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总人数


参保人数


参保情况说明


已设主要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名称


申请日期及时间

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所有上传填报的资料全部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任何后果或不良影响,本单位一律自行承担责任。




法人签字:单位公章:





附件3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受理凭证


申请定点

医药机构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申请日期

受理情况

受理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人签名: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请定点医药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医保经办机构留存)












附件4

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记录表

被评估医疗机构名称:

序号

查看内容

查看方法

结果

1.1

医疗机构地址是否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范围内,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现场查看

医疗机构地址:


1.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性

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卫生部门年检记录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号:

《中医诊所备案证》有效期:

许可证号:

《为民服务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号:

卫生部门年检是否合格:

1.3

医务人员配备情况

查看是否配备固定医师、专业药剂人员和护士。抽查核对《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和药剂人员上岗证及执业证书第一注册地信息

医师人数:人;护士人数:人

医务人员是否均注册在该医疗机构:

所抽查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所抽查人员是否均按规定参加社保:

1.4

开展的主要服务项目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查看主要服务项目;已开展科室

内科外科妇产科

儿科中医科

其他:

1.5

有无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医保专(兼)职工作人员,是否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医保政策

查看内部管理制度,抽查医保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是否了解

有无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专(兼)职人员姓名:

1.6

有无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如首诊负责制、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门诊就诊登记制度等)

现场查看

岗位责任制:有


财务制度:有


医疗管理制度:有

1.7

有无门诊清单、处方和住院患者每日清单

查看相应清单、处方,是否标明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住院清单:有

住院清单标识是否清楚:

门诊清单或处方:有

门诊清单或处方签字及内容是否完整:

1.8

有无财务账册及相关统计表

查看财务账册及相关统计表

序号

查看内容

查看方法

结果

1.9

药品购销存等环节的管理

现场查看、盘点5-10种药品耗材

是否建立台账:是

现场抽查台账准确率为:

2.0

有无与医院级别配套的急救、检查、检验、治疗、消毒、转送等相关基本设施设备

查看相应的各类医疗服务登记本(日志)、账册、设备等

抽查门诊日志是否完整:是

医疗项目服务台帐账:有

大型设备:CT□DR□MRI□彩超

其他大型设备:

消毒供应室

2.1

有住院床位的,是否有相应配套设施

查看床位数量,是否设置医生办公室、护士工作站、配药室、治疗室及相应的医疗设备、生活设施、24小时值班制度

审批床位数:张

实际开放床位数:张

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医生办公室护士站配药室

治疗室

其他设施或制度:

2.2

口腔专科门诊配置情况

查看牙椅台数,有无X光牙片机、药剂室、牙模室、消毒供应室

牙椅台数:台

是否配置相应设施:X光牙片机药剂室牙模室消毒供应室

其他设施:

2.3

功能分区设置情况

查看有无诊断室、治疗室、配药室、检查检验室、输液留察室等

功能分区情况:

诊断室治疗室配药室

检查检验室输液留察室药房

其他设施:


2.4

服务流程、就诊环境

查看医院服务流程是否规范、环境是否美观、服务标识是否清楚、醒目

流程规范:好一般

环境美观:好一般

标识清楚:好一般

2.5

是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查看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2.6

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病人合理就医

查看是否设有咨询服务台,并提供咨询服务

是否设有咨询服务台:是

2.7

在显著位置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

现场查看

是否张贴服务公约:是

是否正确公布监督电话:是

是否设置意见簿:是

2.8

是否具备联网运行能力

现场查看

2.9

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现场核对原件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真实:是

如材料不真实,具体情况为: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是

如材料不完整,具体情况为:

医疗机构现场负责人签名:

参加检查人员签名(至少两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记录表

被评估零售药店名称:

序号

查看内容

查看方法

结果

1.1

药店营业地址是否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范围内,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现场查看

营业地址:



1.2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查看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

《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1.3

有无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查看内部规章制度

1.4

有无2名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已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医保政策

现场抽查医保政策学习会议记录和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姓名1

姓名2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签定劳动合同:

医保政策学习会议记录:

1.5

药师(含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数量,是否签定劳动合同,营业时间内有无药师在岗,查看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核对原件后填写

看考勤记录,是否每班都有药师在岗;

查看劳动合同

药师1姓名:

药师2姓名:

药师(药学技术人员)有无资格证书:

药师(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均注册在该零售药店:

营业时间有无药师在岗:

药师是否签定劳动合同:

序号

查看内容

查看方法

结果

1.6

医保目录内中西成药品种数,抽查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

现场抽查申报材料所附药品品种20—30

申报品种数量:种

现场抽查数量:种

其中相符数量:种

1.7

药品购销存等环节是否实行电脑管理,能否提供电脑打印的逐笔销售清单

现场抽取5-10个品种检查盘点,电脑上有无药品购销存记录,记录是否准确

药品经营是否实行电脑管理:

是否逐笔打印销售清单:

药品进销存台账

抽查台账准确率:

1.8

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现场是否设有咨询服务台,并安排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是否设有咨询服务台:

1.9

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

现场查看

是否张贴服务公约:是

是否正确公布监督电话:是

是否设置意见簿:是

2.0

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医保范围与非医保范围商品是否分区摆放,标识是否清楚

现场查看

是否分区摆放:是

标识是否清楚:是

2.1

是否具备联网运行能力

现场查看

2.2

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现场核对原件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真实:是

如材料不真实,具体情况为: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是

如材料不完整,具体情况为:

药店人员签名:

参加检查人员签名(至少两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关于扬州市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

医药机构评估结果的情况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的通知》(扬医保〔202149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经过业务受理、开展评估等工作流程,我辖区内**家医药机构(其中**家医疗机构、**家零售药店),评估结果如下:

一、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名单

(一)医疗机构**

1、******

2、******

(二)零售药店**

1、******

2、******

二、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名单

(一)医疗机构**

1、******

2、******

(二)零售药店**

1、******

2、******

(***医保经办机构)

****年**月**日

附件7

扬州市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医药机构名单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的通知》(扬医保〔202149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经过业务受理、开展评估等工作流程,我辖区内**家医药机构(其中**家医疗机构、**家零售药店)经评估合格,拟纳入扬州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现予以公示:

一、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家

1、******

2、******

……

二、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家

1、******

2、******

……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以上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如有异议,请明确具体机构名称及异议事项,向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为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反映。


(***医保经办机构)

****年**月**日


附件8

关于公布扬州市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的通知》(扬医保〔202149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经过业务受理、开展评估、社会公示等工作流程,有**家医药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标准并评估合格,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现将名单信息公布如下:

一、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家

1、******,地址*******

2、******,地址*******

……

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家

1、******,地址*******

2、******,地址*******

……

以上被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须认真执行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内容,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药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

****年**月**日

附件9

签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信息

序号

类别

医药机构名称

医药机构地址


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

















(***医保经办机构)

****年**月**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