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2023年5月22日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2024年2月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帐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的原则,依据《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由清产核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批准,并按照资金核实批复结果调整账务。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包括:基准日企业基本情况表、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等;

(三)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和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

(五)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以用复印件),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当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于工作备查;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