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3-30 川地税发〔2010〕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
川地税函〔2003〕346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42号)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二条。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42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42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新闻出版业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税项目难以确认,在代扣代缴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了一定分歧。为了加强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