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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盐政发〔2008〕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依法管理城市绿化,推动我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即在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管理中使用“盐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盐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盐城市城市主城区(宁靖盐、沿海、盐徐三条高速公路围合圈加新兴镇区,总面积423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批,使用“盐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使用“盐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二、适用办法
  (一)“盐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主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报送市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加盖“盐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建设单位凭此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没有“盐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绿地指标未达到或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经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部分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确定地点进行异地绿化,或向市建设部门交纳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建设等“绿化补偿费”,委托市建设部门组织异地绿地建设,否则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新、扩、改建项目规划许可。绿化补偿费用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
  送审绿化建设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图及其说明书;确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绿地指标的补偿措施等。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的施工设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绿化建设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施工设计的资料(图纸、施工说明、苗木清单等)报市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图审和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安排施工。
  (二)“盐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建设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盐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属商品房开发的,物价部门凭此验收报告,将发生的绿化费用,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核定商品房价格。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市建设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市建设部门重新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除自然灾害原因外,对逾期未整改或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绿化工程项目,将严格按照《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且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
  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绿化工程养护保质措施;竣工图纸;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监督与管理
  (一)配套的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对批准实施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