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优策网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2020年6月30日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实名办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业务包含实名认证和实名办税。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才能实名办理本公告所规定的涉税事项。
实名认证为全疆通办业务,办税人员可选择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
以下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免予实名认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纳税人;
(三)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一)确认、变更和注销纳税主体登记信息;
(二)核定、领用和代开发票业务;
(三)开具税收证明;
(四)领用、变更和注销税务CA数字证书;
(五)报告、报验和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
(六)办理一般退税;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八)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实名办税业务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