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0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7〕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 沪府发〔2011〕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加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
二、含义
本意见所称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的一、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包括沿线两侧第一层面建筑、绿化等所占区域。
三、管理机制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沪规法〔2004〕1384号文确定的原则分工管理。
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实施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管理;在具体保护工作中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区县规划、建设、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建立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四、规划管理基本要求
本市各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应当编制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未按照本意见制定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的,一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任何建设、修缮、整治活动;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整街坊路段建设、修缮和整治活动。涉及对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沿线建筑外形、色彩及街道景观进行零星建设、修缮、整治的,除依据相关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外,必须依法经规划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规划编制的依据及作用
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保护规划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据该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进行编制和审批。
规划、房地、市容、城管、市政、交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的要求,共同实施保护管理。
六、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
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涉及房地、市容、市政、交通、绿化等方面内容的,应当由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平衡后,纳入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房地、市容、市政、交通、绿化等部门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并在5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或者给予答复。
七、规划内容
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路幅形式、沿街绿化布局、植物配置、道路空间景观、地面铺装的道路断面设计;
(二)沿道路两侧第一层面建筑(包括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容量、高度、退界及建筑形式、色彩等规划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