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舟政办发〔2016〕108号
)规定,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卫办),办公室设在卫生局,日常工作由市爱卫办承担,落实相应人员、经费。
第四条 定海区、普陀区政府和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一委)应成立相应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并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保证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需要。
第五条 辖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村委也应成立相应组织。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安排重大行动和整改措施落实。
第七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方案和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国卫办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评价、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好每隔三年的复评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协助安排和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各群团组织定期与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有关项目与标准巩固情况的监督与调研。
第九条 两区一委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订适合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全面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
第十条 市及两区一委的各部门应根据“条块结合、条条保证”原则,既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同时抓好本部门及本系统下属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做好每年制度、计划、总结、信息、报表的收集、报道、上报、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社区(居委、村)和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落实本辖区、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卫办和两区一委、主要职能部门要不断总结、完善、推广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所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创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新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实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年召开2次以上,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会议主要分析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形势和难点,向市委和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导两区一委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第十四条 定期专项检查考核。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市住建委牵头负责;五小行业管理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其他工作必要时由市国卫办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考核,根据需要可增加考核次数。
第十五条 建立暗访巡查制度。市国卫办和两区一委、主要职能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暗访、巡查工作。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