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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文发〔2023〕118号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玉环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wps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18日

附件

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

为巩固和拓展我市旅游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旅行社招徕游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引客入台”力度,提振旅游市场信心,激发文旅消费潜力,提升台州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台州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台发改规〔2021〕2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台州市范围内依法经营并纳税的旅行社、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以及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队。

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包括旅游饭店(含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品质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下同)、等级民宿及“百县千碗”餐饮店。

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队,是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导游、讲解员,以及其他从事旅游宣传推广的人员或团队。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团队奖励

团队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为台州市外游客(非台州籍),且每团游客人数须达到5人以上;(2)须游览台州市区收费景点1个以上,或在台州市内跨区域游览收费景点2个以上;(3)在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住宿1晚以上,且实付房费达到300元以上·间/晚。

1.【一般团队奖励】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不含境外)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且年接待量累计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次15元奖励,年累计3000人次以上部分、5000人次以上部分,分别给予每人次20元、25元奖励;组织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旅游团队,且年接待量累计2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次30元奖励,年累计500人次以上部分,给予每人次50元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疗休养团队奖励】鼓励旅行社开发疗休养旅游产品,开拓工会疗休养客源市场。组织省外旅游团队来台疗休养,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其中在台州市内住宿须2晚以上),且年接待量累计3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次80元奖励,年累计600人次以上部分,给予每人次100元奖励,其中团队来自我市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合作)地区的,则该团队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次20元奖励;组织省内市外旅游团队来台疗休养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减半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工会疗休养团队资料须单独成档,并提供该团系工会疗休养团队的证明资料。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

3.【研学旅行团队奖励】鼓励旅行社开发中小学生研学旅游产品,深耕研学旅行市场,提升研学旅行服务品质。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接待台州市外100人以上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团队,在台州市区至少1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或营地(须经市级及以上教育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评定认可)开展研学活动,且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其中住宿实付房费可放宽至200元以上·间/晚)的,予以每人10元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研学旅行团队资料须单独成档,并提供该团系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团队的证明资料。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

4.【自驾游团队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台州市外同一客源地(地市级,省外同一客源地为省级)15台以上且总人数50人以上的自驾车旅游团队(非台州本地牌照)来台旅游,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其中在台州市内住宿须2晚以上),并有开展线上或线下来台旅游宣传、报道的,予以每台车120元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

5.【包车包机及专列大团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接待省外同一客源地(省级)游客300人以上的包车(汽车)旅游团队或200人以上的专列(火车)旅游团队(同一班次,停靠站为台州市内同一站点),或一个月内组织接待省外同一客源地(省级)游客累计100人以上的包机(飞机)旅游团队(每班次不少于20人,落地机场为台州机场),且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包车旅游团队和专列旅游团队来自省内市外同一客源地(地市级),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减半奖励。上述旅游团队来自年度重点开发的新客源省份(城市)的,翻倍奖励。

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

6.【年接待总量奖励】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地接业务,不断提高游客接待量。旅行社符合一般团队、疗休养团队、研学旅行团队、自驾游团队及大团奖励条件的游客接待人次,上一年度年累计5000人次以上(其中研学旅行团队奖励游客接待人次按50%计算),次年开始,年环比增长比例10%、20%、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二)住宿餐饮奖励

7.【住宿餐饮奖励】鼓励旅行社与旅游住宿餐饮企业加强合作,构建游览、住宿、餐饮消费链条,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旅行社符合本办法团队奖励条件的,同一团队游客每增加1晚市区住宿(限最多增加2晚),按实际住宿人数,予以每人次增加10元奖励,研学旅行团队减半奖励。

市区的旅游饭店、等级民宿在接待安排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旅游团队住宿,且年度住房数达到300间以上(等级民宿须达到200间以上)的,按实际住宿间数,给予每间每晚10元奖励,研学旅行团队减半奖励;其中旅游团队实付房费达到600元以上·间/晚、1000元以上·间/晚的,奖励标准分别上浮50%和100%。

市区的旅游饭店、“百县千碗”餐饮店安排接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旅游团队就餐(须为正餐),每餐人均消费50元以上(研学旅行团队人均消费25元以上)的,且年度接待团队用餐消费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百县千碗”餐饮店须达到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每人每餐5元奖励,研学旅行团队减半奖励。

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计入团队奖励,计入后的总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项团队奖励的最高限额。单家旅游饭店、等级民宿或“百县千碗”餐饮店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营销推广奖励

8.【踩线推广奖励】鼓励旅行社组织省外单位来台开展踩线考察活动。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浙江省外15家以上旅行社或工会组织(须3年内未参加过来台踩线考察活动),并报市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同意,考察台州市内3个以上收费景点(须至少含1个市区收费景点),行程安排3天以上并在市区住宿1晚以上(实付房费达到300元以上·间/晚),市级以上媒体(不包括自媒体)报道不少于1篇的,予以每次1万元奖励;省外单位来自我市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合作)地区或年度重点开发的新客源省份(城市)达到10家以上的,予以每次1.5万元奖励。

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团队奖励。

9.【线上营销奖励】旅行社开展线上营销活动,在线销售台州旅游产品,且产品中含有市区景点门票、住宿、餐饮等,当年线上销售上述旅游产品营业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予以营业额的1%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鼓励自媒体宣传台州旅游。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队,按照合作协议,通过其自有的自媒体平台账号或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账号(须拥有粉丝量10万人以上)宣传推广台州旅游(如台州的景点、美食等),发表的单一原创短视频播放量达到100万次以上,且点赞量10万次以上的,一次性予以5000元奖励;发表的单一原创文章(内容为台州旅游信息),阅读量达到10万次以上的,一次性予以5000元奖励。同一文章或短视频作品,不重复计数。个人或单个团队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如发现存在刷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年度所有奖项奖励,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流程和材料

(一)对一般团队奖励有申报意向的旅行社,须在每个季度次月15日前按实际接待情况向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产业发展处报送季度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1),报送邮箱:tzwlcyc@163.com。

(二)对疗休养团队、研学旅行团队、自驾游团队、包车包机及专列大团、踩线推广等奖励有申报意向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出发前5日内填写《预申报表》(详见附件5),报送至指定邮箱,并于次月15日前通过指定邮箱提交上月相关团队档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次年依程序申报奖励。

(三)对年接待总量奖励有申报意向的旅行社,自2024年开始,须在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按实际接待情况填写半年度、年度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报送至指定邮箱。

(四)对住宿餐饮奖励有申报意向的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须在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