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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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本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实行一票征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待遇支付等经办业务。
四、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保时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七、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