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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建〔2018〕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9日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含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分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

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为认定标准(但聘用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在岗创业人员除外)。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的要求,且应当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

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

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管理,相关信息输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未入网人员不予认可。

第七条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800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配套工程实质性开工前且竣工验收3个月前,应在省诚信平台补录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1名。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的要求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录入相关人员。专业分包工程应当至少录入1名项目负责人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录入。

第九条  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且具备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

(三)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四)对按照规定可以不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且从事施工现场管理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台州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同一市、县承担不超过3个项目的专业监理岗位;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含分包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分期开工、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或者同一建设单位的工业项目分幢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统一按照分期、分标段或者分幢实施办理,以已开工的总工程规模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章  人员变更、撤离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详见本办法第十二条)之日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离岗。确需变更或者离岗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见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

2.工程因故停止(或者暂停)建设达3个月以上的;

3.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4.因关键岗位人员自身原因(如离职、重病、孕期等)无法继续承担项目岗位管理工作的。

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办理人员变更录入手续,或者予以退回。

(三)工程因故停止(或者暂停)建设达3个月以上,或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人员变更的规定办理人员离岗手续。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投标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含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至项目合同工期届满之日止视同在岗,并予以公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和第三项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五)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竣工验收合格,上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至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解锁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四条  专业分包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上传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至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解锁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各地建设(建筑业)管理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信息,确保配备齐全、人证相符。关键岗位人员存在限岗情况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检查时,应当将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依据。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