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4-04-04 京卫法监字 〔2014〕 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精神,加强本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同一医疗机构含有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其全部建设项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审查。
二、危害一般类中的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国家和(或)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