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精神,按照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确保全区全面推行“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前为地税机关自管户(纯营业税户),纳入国税机关管理后,分两种情况办理,对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需到国税机关补录、修正相关信息,并留存“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对非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需到国税机关补录、修正相关信息,并持原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国税机关印章,并留存相关资料。对证件丢失、损坏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对试点前为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沿用以前纳税人基本信息及证件,修正补录税种核定、票种核定、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等,不需要发放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