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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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