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发票适用范围申请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下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定额发票。
二、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