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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财教〔2023〕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我们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26日

 

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6号)、《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2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聊政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获奖补助、企业产学研合作、千人服务千企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科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科技资金预算编制,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科技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绩效评价优秀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二)支持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国家、省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励;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励等。

(三)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支持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等。

(四)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主要用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在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改造提升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产学研活动等。支持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聊城转化;支持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主要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被管理机构受理的申报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机构;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平台等。

(六)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占比达到要求的单位,按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七)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补助和绩效考核补助。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于技术交易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补助等。

(九)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主要奖励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第一完成单位。

(十)创新创业获奖奖励。主要奖励获得国家和省创新创业大赛资金支持的企业。

(十一)“千人服务千企”补助。主要用于参加全省“千人服务千企”活动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及所服务的企业。

(十二)创新券补助。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在我市使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