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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1〕3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市直公办中小学: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办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伙食费除外)实行限额管理。高一第一学期550元/生.学期,高一第二学期和高二400元/生.学期,高三300元/生.学期,上述标准为最高限额。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可根据各年级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报市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政策,每学期末结算一次,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支出清单。

二、伙食费标准由各学校按非营利的要求,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列支范围严格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学校收费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如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律以乱收费予以严肃处理。本通知实施后,原丽水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进一步规范高中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浙价费〔2011〕24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