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建发〔20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潍坊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六类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潍建发〔2023〕25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区、峡山区建设交通局、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鲁建质监字〔202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在年度内开展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初审、报送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分为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在开展质量检测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受到各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社会效益,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诚信标准和管理要求,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七条 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信息由检测机构通过登录“潍坊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未及时报送和未公布的良好行为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八条 本市检测机构不良行为信息由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并录入管理平台,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外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其日常信用监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现不良行为的填写《不良行为信息登记表》,并及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不良信息录入所属资质注册地检测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评价信息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