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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调动社会各界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发票“以票控税”的作用,区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发票涉案相关文书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法案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指对使用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举报奖励是指对举报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为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为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基层征收管理单位为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以下简称查处机构),根据管辖范围查处发票举报案件。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发票举报案件的方式、机构、地点、电话应向社会公布。新疆地税网站(网址:http://www.xjds.gov.cn)开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专栏”受理举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受理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6。
第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分析、通报、督办、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二)向举报人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兑付举报奖励;
(三)统计、汇总、报送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四)管理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级查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受理机构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二)对认定的发票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处罚;
(三)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受理机构。

第三章 受理和查处

第九条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
第十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为保护举报人安全,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以只留下电子邮件或手机号码等不易曝露真实身份的联系方式,由其自行确定或由地方税务机关指定任意一组6位数字作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确认身份的依据。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密保存举报人留存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非经举报人同意,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
第十一条 受理、查处机构应当对发票举报案件建立快速回应机制,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查处机构须向同级受理机构提供检查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到的发票举报材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受理机构。
查处机构直接收到的发票举报,应当直接进行查处,并将受理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及时登记《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
第十三条 受理、查处举报的工作要求:
(一)一般性发票违法案件的举报(事后举报),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查处机构;举报人现场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即时转交相关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
(二)由上级受理机构直接受理的发票举报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下级受理机构,由下级受理机构通知同级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查处机构应当向同级受理机构反馈查处结果,由同级受理机构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上级受理机构和举报人。
(三)查处机构接办的发票举报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并在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反馈受理机构。
举报案件经调查无发票违法行为或由于被举报人非正常停业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查处机构需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反馈受理机构。
(四)查处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受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管理部门督办。
(五)受理机构应及时将案件受理、转交、查处、回复、奖励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查处机构在发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一并检查处理,构成偷、逃、骗、抗税等情况的重大案件应移交地方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统一处罚标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下述具体发票违法行为的最低处罚标准限定如下(最高处罚标准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案处400元以上的罚款:
1.提供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已被刮开的有奖发票的;
2.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的;
3.涂改发票的;
4.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5.拆本使用发票的;
6.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