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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财资〔2023〕6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审)局:

近年来,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和市政府的统一决策部署,统筹盘活各类资产资源,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 国办发〔2022〕19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资〔2023〕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活存量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扬府传发〔2022〕90号)精神,市财政局决定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和盘活工作,现将《扬州市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联系人:孙仲;联系电话:0514-87933895

扬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


扬州市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过紧日子”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有效盘活、高效使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最大限度挖潜增效,实现存量资产和新增投入良性循环,全面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益,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有效支撑当前财政形势,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活存量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盘活增效”为目标,明确资产清查范围和低效闲置资产标准,全面开展国有资产专项清查及盘活工作,通过整合优化、调剂共享、统一监管、合作共建等工作举措,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能,为扬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全面覆盖。将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资产,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面纳入盘活范围。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二)鼓励创新。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区分不同资产类别,创新实施灵活多样的统筹盘活方式,最大限度提质增效。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部分资产盘活优秀实践案例,向省财政厅推荐宣传。

(三)健全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新增资产与存量资产有机结合机制和盘活共享成效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可以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构建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筹盘活机制。

(四)依法依规。开展资产清查及盘活工作要履行必要的决策、评估、交易等程序,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要严肃财经工作纪律,加强对各盘活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防范资产处置中的廉政风险,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工作

(一)资产清查。

1.清查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

2.清查范围。本次清查的范围是闲置的房产、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处理的罚没资产等。

本次清查将统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房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类用房、可盈利的房产、保障性住房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房产等全部房产)。按照盘活存量资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市级房产清查要求:市国资委负责协助统计行政事业单位划转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国有房产;市住建系统负责清查统计保障性住房以及登记在其名下的其他国有房产;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计报送登记在其名下的党政机关用房和直管住宅类公房等国有房产;行政事业单位(包含所属企业)负责统计报送本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此次清查的国有房产包含无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不齐全、产权证明登记在其他单位(注明登记单位)等其他情况,要求填报要素完整、清晰,要素不完整的适时进行专项审计核查。

3.低效闲置资产标准。一是闲置超过1年的房屋、土地、公共基础设施等;二是连续3个月以上未使用或上一年度使用频次低于10次(或有效运行机时低于100小时)的仪器、设备等资产(消防、人防、应急等备用保障资产除外);三是未经批准超过配置标准购买或占有的资产;四是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五是同部门同单位建设的功能相似内容相同的荣誉室、教育室、展览厅、陈列厅、活动室等功能性资产;六是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认定的其他需要处理的低效闲置资产。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盘活。

1.着力优化在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要全面掌握在用资产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能够通过修旧、挖潜现有资产功能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统一办公,集约高效使用房产土地。

2.全面加强统筹调剂。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存量资产调剂解决,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闲置资产,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调剂和盘活利用。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3.大力推进共享共用。拟将资金投入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4.建好用活公物仓。市财政局已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市级政府公物仓,实施公物仓资产清单管理,健全管理运行机制。下一步拟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逐步构建全市一体的网络公物仓平台。各部门、单位难以盘活的低效闲置资产以及相关部门未处理的罚没资产应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和处置。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所需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频次低但又确需配置的资产,由公物仓统一配置,用后收回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在公物仓资产清单内且能够从公物仓调剂解决的,由公物仓调剂解决,部门预算不再安排。

5.严格规范出租、处置。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率低且难以调剂的资产,除按规定纳入公物仓管理或集中运营外,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进行市场化出租、处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对清查出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催收主体责任,应收尽收;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处置条件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探索打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回收。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置。

6.探索集中运营管理。我市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运营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区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特别是高校及中小学闲置校区,实行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运营,支持运营平台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理顺综合性体育场馆、文艺表演中心等政府大型公共服务设施资产权属关系,研究建立市场化运营体制机制,支持部门、单位(高效)利用闲置资产开展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合作共建,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统筹盘活工作,提升政府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三、实施步骤

自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各区和功能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盘活工作方案,全面清查梳理本地区、本部门低效闲置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明确盘活具体方式,建立盘活工作台账,高效推动盘活工作。

(一)制定出台工作方案(2023年5月—6月)。各区和功能区、各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工作方案(操作办法),形成时间表路线图。

(二)全面开展资产清查(2023年5月—7月)。各区和功能区、各部门按本方案抓紧组织清查对本地区、本部门占用使用的全部房产以及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处理的罚没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