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意见
鲁国动办字〔2023〕25号
各市国动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增强政务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群众获得感,按照《
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若干措施》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助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质增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过程中,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核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替代原“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意见”作为申报材料。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审批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主体施工。
二、在规划许可阶段同步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
严格按照《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合并规划类审批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83号)要求,在规划许可阶段同步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并联审查,确保建设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三、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梳理人防验收常见问题,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控。按照“自愿申请、无偿服务、规范实施”原则,会同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按需提供验收前技术服务。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将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与联合验收合并实施,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