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流函[2008]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第一条、第五条自2011年8月31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本文第二条自2012年1月5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三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流转税工作,区局分片召开了全区国税系统税政业务座谈会,经研究,现对各地在会议上提出的若干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否取消免税资格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应当由销售方提供普通发票的收购业务,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入账,但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4〕60号
)规定的免税条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