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3〕3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采用了先进适用的成套建筑应用技术,在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出示范作用,并且工程质量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要求的建筑工程(即本市通常所称的“一优两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包括当前建设部、北京市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所列的新技术;在建筑施工技术、建筑节能与采暖技术、建筑用钢、化学建材、信息化技术、建筑生态与环保技术、垃圾、污水资源化技术等方面经过专家鉴定和评估的成熟技术。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及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符合下列示范工程立项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二)采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新技术10项以上;
(三)建筑工程的质量目标是创建优质工程。
示范工程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基础工程完成前进行申报。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时应先填写《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经初审后报市建委立项,市建委审核后公布。
第六条 市建委可对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示范工程立项条件发生变化或施工承包合同解除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市建委可以取消或更改立项决定。
第七条 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应切实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加强管理,及时总结。
第八条 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