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 ( 2013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
》 ( 2013年第2号
)同时废止。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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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裁量幅度 |
裁量阶次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超出法定期限(简称“逾期”,下同)不满30日,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不满30日,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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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不满30日,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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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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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
5.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1、提供除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批文以外的虚假证明资料,对个人处200元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
6.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不满30日,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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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
7.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 |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
8.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不满15日,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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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
10.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
1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 |
1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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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
13.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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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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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拆本使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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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
1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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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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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
20.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1.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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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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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
23.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4.虚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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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
25.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26.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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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
2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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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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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证管理类(三)违反 |
30、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
3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不满15日,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32、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不满30日,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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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税款缴纳类 |
33.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 |
34、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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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税款缴纳义务类 |
3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
3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10万元的,处5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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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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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税款缴纳义务类 |
38.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 |
39.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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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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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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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税款缴纳义务类 |
42.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
4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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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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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税务检查类 |
45.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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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47.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不满10万元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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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未缴、少缴税款税款不满50万元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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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协税义务类 |
4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税款流失不满5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50.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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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税义务类 (八)违反 |
51、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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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类 |
52、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
53、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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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1、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