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泰州市粮食仓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发改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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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发展改革委、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粮食仓储项目规范化建设,强化泰州市级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管理,推动粮食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泰州市粮食仓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粮食仓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泰州市粮食仓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粮食仓储项目规范化建设,强化泰州市级财政资金奖补项目管理,确保财政支持的粮食仓储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建设质量达标、实施流程合规、按期建成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仓储项目,指使用泰州市级财政性奖补资金的粮食仓储、烘干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粮食仓储项目建设以各市(区)投入为主,市级粮食仓储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一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法人企业。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具有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项目批文、用地批文、规划批文、环境评价,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在做好项目前期手续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方可申报项目。
第七条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建立粮食仓储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和完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库,将符合申报条件、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奖补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动态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市级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初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现场复核工作。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从专家库名单中抽取专家(3或5人,专家人数为单数)对复核后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或委托机关党委(纪委)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结果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并研究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采购工程达到市(区)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采购人不具备招标能力的